管理办法

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阅读:次 更新时间:2020-01-22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国经济地理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专业委员会的管理,促进专业委员会健康、稳定发展,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全国经济地理研究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设立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专业委员会是研究会根据《全国经济地理研究会章程》及社会、经济和学科发展需要,设立的承担研究会有关业务,专门从事研究会某领域或某学科专业业务活动的非实体机构。

专业委员会是研究会的组成部分,须承认《全国经济地理研究会章程》,接受研究会的领导,在研究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专业委员会不另制定章程,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须挂靠在可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

专业委员会行文和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全称,即“全国经济地理研究会xx专业委员会”,中英文名称要一致。使用全国经济地理研究会的标识(LOGO)。

第二条 筹备设立专业委员会,须经研究会同意,由召集人(或单位)向研究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设立专业委员会应由至少1名研究会副会长和至少5名非同一单位的理事附议,方能提出申请。

(二)由召集人向研究会秘书处提交申请材料。

(三)研究会秘书处受理申请后,对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并将有关材料报研究会会长会议讨论决定。

(四)经会长会议讨论同意组建的专业委员会,在原召集人的基础上组成筹备组(5-11人),由筹备组协商提出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的建议名单(包括候选人所在地区、单位分配一览表,候选人所分布的地区和单位不宜过于集中),提交会长会议讨论决定。

(五)专业委员会经研究会批准同意成立后,一般在1年内组织召开成立大会,并颁发授权证书或牌匾,向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颁发聘书。

第三条 新申请设立的专业委员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随着学科的发展,本专业已形成专门学科,但建立专业委员会的学科领域及工作任务又与其他已有专业委员会不重复;

(二)本专业已形成覆盖全国的专业队伍,并有学术造诣较深的专业带头人和一批热心研究会工作、有一定学术威望的学术骨干力量;

(三)能够独立开展国内外学术活动。

第四条 申请设立专业委员会,应向研究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需说明本专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现有专业队伍的基本情况,设立专业委员会的目的、任务和必要性,专业委员会的活动范围和内容等;

(二)研究会会长或副会长和理事附议;

(三)召集人基本情况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四)专业委员会所在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五)挂靠单位的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同意专业委员会挂靠的文件、为专业委员会提供办公场所的证明。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会不予批准设立:

(一)拟设立的专业委员会与研究会已有的专业委员会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

(二)在专业委员会下又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三)拟设立的专业委员会业务与研究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四)拟设立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范围超越研究会设定的活动地域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设全体会议,研究确定专业委员会重要事项。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的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决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规则;

(二)审议并通过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决定专业委员会的重要事项并做出决议;

(四)提名新一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

(五)制定修改专业委员会的管理规定,并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1人,执行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执行主任、副主任由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并报研究会批准。专业委员会的届期与研究会届期同步,专业委员会主任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执行主任、副主任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执行研究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研究会安排的任务;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开展业务活动,积极组织学术交流、培训,开展相关研究、咨询,承担研究会相关专业的学科建设工作;

(三)按照研究会规定,每年年初呈报本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底呈报年度工作总结,提交研究会会长会议讨论;

(四)协助研究会进行会员拓展工作。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在本专业领域发展会员,所发展的会员属于研究会,享有会员权利,承担会员义务。

专业委员会会员的会籍由研究会统一管理,凡申请加入各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均须填写《个人会员申请表》,经研究会审核批准后,成为研究会的正式会员,才可申请成为专业委员会会员。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为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在专业委员会主任的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人员可由专业委员会主任指定,或由研究会秘书处人员兼职。其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实施本专业委员会做出的各种决议和工作任务;

 (二)拟定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报告和有关文件草案;

 (三)组织收集与传递各种信息,并组织信息咨询服务;

 (四)完成研究会秘书处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在任期届满前6个月,应向研究会秘书处呈报委员会换届方案的请示,提交委员会全体会议纪要,经研究会会长会议批准后,方可开展换届的筹备工作。专业委员会应按要求在换届会议后30天内,上报会议有关文件,由研究会按规定办理有关登记、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不再刻制印章,统一申请使用研究会印章,使用研究会印章所涉及的相关文件材料(如会议通知、合同等),须报“研究会”备案。

专业委员会全部收支纳入研究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研究会财务为专业委员会单独设置科目,并定期与专业委员会核对。

第十四条 研究会对专业委员会每年进行一次年检,每4年更换一次《全国经济地理研究会专业委员会证书》。专业委员会在《全国经济地理研究会专业委员会证书》有效期满30日前应主动申请办理换证手续。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经研究会同意,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 实行工作报告制度。专业委员会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在每年12月31日前须向研究会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财务报告(包含本年度财务决算和下年度财务预算)、下年度工作计划,缴清本年度会费。专业委员会须有专人负责与研究会保持日常工作联系和信息报送,所有专业委员会联系人必须加入研究会工作群(QQ/微信),并保持电子邮箱和电话联系畅通。召开学术年会等重要活动须事先经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并报备研究会,活动结束后30日内应将会议纪要报送研究会。专业委员会出版的刊物和冠以专业委员会名义的刊物,以及专业委员会设立的网站等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报研究会备案。

第三章 变更与终止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会视情节轻重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或撤销该专业委员会。

(一)专业委员会完成任务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二)一年内不开展活动,或未能完成研究会委托任务的;

(三)申请设立专业委员会时弄虚作假的;

(四)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的;

(五)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私刻公章,收取费用的;

(六)未经研究会同意,变更名称,变更负责人的;

(七)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研究会监督检查的;

(八)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其他原因依法终止的。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变更应向研究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变更申请书;

(二)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

(三)负责人变更的还需提交本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四)住所变更的还需提交新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申请注销,经研究会审查同意后,进行财务清算,并办理注销公告。

第十九条 研究会被注销或者被撤销登记的,其所属的专业委员会同时注销。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应与国家法律、法规,《全国经济地理研究会章程》相符合,如有修改,本管理办法应及时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经2018年11月30日全国经济地理研究会会长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未尽事项,由全国经济地理研究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表1:全国经济地理研究会专业委员会设立申请表

附表2:专业委员会拟任负责人情况表

附表3:专业委员会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