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

研究会奖励办法
阅读:次 更新时间:2020-01-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全国经济地理研究会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经济地理学的繁荣和发展,进一步扩大全国经济地理研究会的影响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经济地理研究会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基本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全国经济地理研究会会员,奖励候选人基本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具有爱国主义和求实创新、努力拼搏、无私奉献、团结协作精神。

第四条 本奖励分为,“突出贡献奖”、“杰出青年奖”、“优秀工作者”三项,每年评审一次。

第五条 奖项是全国经济地理研究会授予会员或者团体会员单位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研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三章 评选标准

第六条 “突出贡献奖”

奖励在经济地理或区域经济领域提出有创造性、有重大影响力的研究成果,对经济地理或区域经济研究做出重大贡献,社会影响突出,能够促进本学科领域发展的、加入研究会四年以上的会员。

第七条 “杰出青年奖”

奖励在经济地理或区域经济领域做出显著贡献、取得重要成果,且积极参加研究会活动、有一定代表性和学术号召力、加入研究会一年以上的青年会员。获得者获奖当年不超过45周岁。

第八条 “优秀工作者”

热爱研究会工作,积极组织或参与研究会活动,具有奉献精神。在研究会组织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等方面付出了辛勤劳动,发挥了重要作用,加入研究会四年以上的会员。

第九条 每年度三个奖项的奖励名额不超过6名,其中“突出贡献奖”不超过2名、“杰出青年奖”不超过2名、“优秀工作者”不超过2名。如当届申报人员符合当选标准的人数少于上述名额,可以出现空缺。

第四章 申请、推荐程序

第十条 奖励候选人必须为研究会会员,可通过个人申请或单位(单位会员、专业委员会)推荐、所在单位审核的方式产生,由工作单位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每个单位报送的各奖项候选人不得超出1人。

第十一条 申请/推荐材料

(一)《全国经济地理研究会奖励候选人申请(推荐)表》一式2份,由候选人工作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另报送电子版(word版);

(二)《全国经济地理研究会奖励候选人事迹摘要表》一式10份,500字左右,由候选人工作单位盖章,另报送电子版(word版);

(三)附件1套,包括三部分:①奖励证书复印件,②论文专著目录。以上申报材料及附件需分别装订成册后,按规定时间上报研究会秘书处。其中《全国经济地理研究会奖励候选人申请(推荐)表》中申请(推荐)奖项名称一栏中只可填写三个奖项中的一个,申请表递交后不可更改。

第十二条 申报后的撤销和获奖后的放弃对申请人已申报或已通过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奖项,申请人可在申报后直至公示期结束前提出撤销申报或放弃授奖,且次年不影响继续申报奖项。

第十三条 获奖后的再申报对已获“突出贡献奖”一奖项的申请人,须暂停两个年度后可继续申报及被推荐申请更高奖项(如申请人于2018度获奖,2021年方可再次申请)。再申报奖项时,其表述工作业绩的附件材料中,在原申报相关奖项后所新获得的奖励、发表的论文等占比分别不得低于50%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全国经济地理研究会奖励评审委员会,由若干名专家组成,设主任1名。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

(一)由研究会秘书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不合格的材料退回或重新填写。

(二)评审委员会专家依据评选标准,结合《全国经济地理研究会奖励申请(推荐)表》、《全国经济地理研究会奖励事迹摘要表》,对通过形式审核的候选人材料单独进行初审,并填写《全国经济地理研究会奖励专家评分表》。每位申请人的申报材料须经不少于3位评审委员会专家初审。

(三)评审委员会在汇总专家初审意见的基础上,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评审委员会主任主持,其他专家对候选人发表意见。

(四)评审会议以投票方式产生评审结果,得票超过与会专家半数者方可作为拟授奖人选。拟授奖人选人数按第十条确定,如出现票数相同情况,导致拟授奖人数超出本办法规定的授奖名额时,拟授奖人数可增加。

(五)拟授奖人选在评审会议后由全国经济地理研究会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中无异议或异议已处理完毕、不影响授奖的拟授奖候选人,提交研究会会长会议审批,研究会会长签署意见后,给予表彰。

第六章 评选周期和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研究会奖励每年评选表彰一次。评选当年4-6月为申报、推荐及填写相关材料阶段,7-9月报送材料,1012月专家初评及会议评审,35月颁奖。

第十七条 研究会向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奖金来源于有关单位及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赞助。赞助单位在当年的评奖活动中享有宣传权。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经2018 11 30日全国经济地理研究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1:全国经济地理研究会奖励候选人申请(推荐)表

附件2:全国经济地理研究会奖励候选人事迹摘要表

附件3:全国经济地理研究会奖励候选人专家评分表